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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体制,经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4月23日

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经纪、估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相关负责人和其他执(从)业人员在中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第三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的信用信息为重点,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设立管理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普及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组成。第七条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备案情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合同履约情况等。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一)综合表彰1、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住建领域行业协会表彰、奖励、认可、采纳、行业广泛推行的;2、国家、省、市或县级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二)综合业务水平1、房源挂牌及存量房网签业务(含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2、出具并上传房地产估价报告数量;3、消费者零投诉。(三)其他1、响应政府或主管部门号召做出突出贡献的;2、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的;3、加入市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向社会公开诚信服务承诺的;4、通过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考试的;5、其他可以表彰的事项。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二)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列入房地产中介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对抗或拒不执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在各地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相关负责人和其他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定期归集信用信息,将企业备案情况、行业表彰、处罚等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及行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征集辖区内信用信息。对跨区域经营的注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认定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依法对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第十四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分值。信用基础分为60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的信用信息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第十五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滨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滨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当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列入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验,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发回原上报单位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实、修正,并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良好)级、B(合格)级、C(风险提示)级、D(暂停服务)级四个等级。(一)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二)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7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三)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四)D级。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低于60分或被认定有“黑名单”信用信息被一票否决的。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第五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原件核验;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具备推荐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十强资格。

(二)B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三)C级企业:列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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