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检察院一男子帮他人养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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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检察官的量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长时间沉默不语,他万万没有想到帮助他人“养卡”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其后检察官就其犯罪事实、涉嫌罪名、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和处理意见听取了张某某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张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帮朋友”变“搞经营”,一步一步走上犯罪之路

  张某某,原于年4月份开始做POS机生意,为有需要的商户安装POS机,有朋友发现张某某有能力刷信用卡将其套现,便找到其要求其代还自己的信用卡并愿意给其1%的手续费。张某某发现有利可图后便走上了帮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以赚取手续费的道路,随着张某某的经营,其代持的信用卡也越来越多。年6月11日,民警将张某某查获,现场扣押张信用卡,其中仍可使用的信用卡83张,张某某使用的POS机还款流水达.9元,从中赚取手续费2万元。

  帮他人“养卡”到底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帮助他人“养卡”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和替人养卡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关系,将从一重罪处罚。近日,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着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源头上解决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问题,检察官温馨提示:“本人办卡本人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附:相关司法解释

  1.帮助他人“养卡”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根据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帮助他人“养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另根据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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